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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

信息整理:江苏省宝应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6-1 15:25:18

20191227日江省高人民法院判委会第35次全体委议讨论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司法鉴定效率和鉴定意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南。

1.【当事人定申的提出】当事人就建工程造价、建工程工期及停失、建工程量等事专门问题发生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以面方式提出,并用。申请书明需要定的事及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事。当事人逾期提出定申,申请鉴定的事项对案件基本事定有重大影响的,可予准,但当依法予以训诫款。

经人民法院释明,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放弃鉴定申请后又提出鉴定申请的,或者当事人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不予准许。

2.【定申请审查判断规则】申请鉴定的事,与争没有关,或者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定,或者对诉争事的裁量没有意,缺乏定必要性的,定申不予准

3.【定申不予准情形】当事人申请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相反据予以反或者推翻的,不予准:(一)当事人请鉴定的争已自行达成协议的;(二)当事人请鉴定的争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出具咨且双方明确表示受见约束的;(三)当事人定工程价款的算以第三方结论如行政审计评审等作依据的;(四)当事人定按照固定价(包括固定价与固定价)算工程价款,未超出承包人定承担的风险围应当适用固定价的;(五)当事人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定期限内竣工算文件作出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算文件的;(六)建工程竣工收合格包人提出量异,或者建工程未竣工收合格包人擅自使用后提出量异的;(七)当事人没有据或者理由足以反另一方当事人就专门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出具的意的;(八)其他足以定申所涉争的情形。

4.【申与事确定程序规则定申的准定事的确定,讨论决定。合庭不能形成一致意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委托鉴定的事项,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辩诉讼举证质证情况,在委托定之前予以确定。

5.【委托预备】准许鉴定申的,当指定当事人提交或者充提交定材料的期限,并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向司法定部移送定、依法定机构,主法官当以面形式明确委托需列明的以下事:(一)委托定的具体事;(二)建工程造价、建工程工期或停失、建工程量等定的具体范;(三)通过鉴定解决的争和争议要点;(四)鉴定期限的具体要求;(五)其他根据案件情况需明确的事

6.【委托定一般要求】人民法院委托定,当依法出具委托,并在定开始前要求定机构署承诺书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法院确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鉴定的,委托法院可以解除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并视情节取消鉴定机构参与司法鉴定遴选的资格。

7.【定材料充期限】定机构认为鉴定材料不全需要委托法院充的,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法院一次性提交充所需材料的面清

委托法院当在收到材料充清之日起20日内,照清要求,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并将经质证的相关材料移送定机构。据材料多且当事人争议较大的,分管庭同意可以延10日。

8.【定依据充确定】程中,定机构认为应当由人民法院确定的事而要求委托法院确定的,当及面形式征委托法院的意,委托法院当及作出面答复。

委托法院认为鉴定机构要求确定的事,不属于必由人民法院确定且宜由定机构专业鉴别的,可以要求定机构分析鉴别。必要,委托法院、定机构可以同建工程案件咨询专家或者行管理部确定。

9.【人民法院确定事】下列事项,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法院予以明确:(一)可以作为鉴定依据的合同、签证、函件、联系单等书证的真实性及其证据效力;(二)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之间存在矛盾,需要进行合同解释明确鉴定依据的;(三)无效合同中可以参照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四)确定质量标准的依据;(五)约定工期与实际工期认定的依据;(六)当事人在鉴定过程补充证据材料或者对证据材料有实质性异议需要重新质证认证的;(七)鉴定所需材料缺失,需要明确举证不能责任承担的;(八)对未全部完工工程等需先确定鉴定方法的;(九)其他需要由人民法院予以明确、作出决定的事

10.【定意确定性要求】定机构接受定委托,当出具肯定或否定的确定性定意,原上不得出具选择定意

鉴定机构认为只能出具选择性鉴定意见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与委托法院进行沟通。委托法院同意出具选择性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方可出具选择性鉴定意见。

11.【范性要求】对鉴定机构出具的告,委托法院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三十六条的定,审查鉴告的内容构成和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要求。符合的当及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并指定当事人提出异的期限;不符合的当径行退回定机构重新出具。

对鉴定事项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分类、逐项说明,明确所依据的具体证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以及发布机关、文号、具体条款等内容;援引有关原理、方法作出判断的,应当注明出处。

12.【告完整性要求】定机构与委托法院的往来函件当作为鉴告的附件。委托法院准或者按委托法院要求,定机构现场制作的勘当作为鉴告的附件。

详细记录时间、地点、勘人、在人及勘经过果,并由勘人、在名或者盖章。

鉴定意见最终出具前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作出解释、说明。

13.【当事人异议规范要求】当事人对鉴告的内容有异的,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以面方式明确明异的具体内容及其依据,并提交或者列相关据,对计算方法有异明采用不同算方法的理由及依据。

对当事人的异议,鉴定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14.【定未完成定与理】委托法院认为鉴定机构未完成定,或者多不确定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完成或定的,委托法院向三名建工程案件咨询专家咨认为鉴定机构可以作出定意的,定机构当退收取的用。

鉴定机构不能完成鉴定的,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可以委托备选鉴定机构或者重新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备选鉴定机构存在法定回避等不适宜担任鉴定人的情形的,应当依照程序重新选定鉴定机构。

15.【定事项辅助确定机制】具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当事人和定机构同意,委托法院可以通知定机构派为专助人参与据交助确定定事:(一)当事人在诉辩初期即申司法定的;(二)据材料多且当事人争议较大的;(三)据材料涉及较强专业问题判断的。定机构当按委托法院要求派从建工程专业角度指当事人举证质证,并对应当委托定的事提出意和建

16.【担】定机构派参与助确定定事,在定开始之前,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解,或者发现鉴定没有必要行的,定机构退还预收的用,委托法院当根据纠纷解决情况和定机构参与程度,决定当事人当向定机构支付的合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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