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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信息整理:江苏省宝应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11-14 14:30:55

第一章  

第一条 了加强对建筑活督管理,维护建筑市秩序,保建筑工程的量和安全,促建筑健康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建筑活督管理,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是指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先进设备、先、新型建筑材料和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不得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益。

任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依法行的建筑活

第六条 国院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

第一 建筑工程施工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当按照国家有关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行政主管部请领取施工;但是,国院建行政主管部确定的限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定的限和程序批准开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取施工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当具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

(二)依法理建工程的,已取得建工程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确定建筑施工企

(五)有足施工需要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工程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之日起七日内,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

第九条 建设单当自取施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当向发证机关申延期;延期以两次限,每次不超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延期或者超延期限的,施工自行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告,并按照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当向发证机关告;中止施工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报发证机关核施工

第十一条 按照国院有关定批准开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当及向批准机关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六个月的,当重新理开工告的批准手

第二 从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的建筑施工企、勘察位、设计单位和工程位,当具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定的注册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相适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有的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的建筑施工企、勘察位、设计单位和工程位,按照其有的注册本、专业、技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级许可的范内从事建筑活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专业当依法取得相执业资证书,并在执业资证书许可的范内从事建筑活

第三章 建筑工程包与承包

第一 一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位与承包当依法面合同,明确双方的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包与承包的招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争的原择优选择承包位。

建筑工程的招,本法没有定的,适用有关招法律的定。

第十七条 位及其工作人在建筑工程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

承包位及其工作人不得利用向位及其工作人贿、提供回扣或者予其他好等不正当手段承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当按照国家有关定,由位与承包位在合同中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定,遵守招法律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  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行招标发包,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行公开招的,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布招公告,提供有招工程的主要技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评标、定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文件。

标应当在招文件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行。开当按照招文件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价、比,在具应资质条件的投者中,择优选定中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的开评标、定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行招标发包的,当将建筑工程依法中的承包位。建筑工程行直接包的,当将建筑工程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不得用行政力,限定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指定的承包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建筑工程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包。

建筑工程的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一并一个工程承包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的一或者多项发一个工程承包位;但是,不得将当由一个承包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几个承包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位采的,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 承 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级许可的业务内承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超越本企业资质级许可的业务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的名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以任何形式允其他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的名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构复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合共同承包的,当按照资质低的位的业务许可范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他人,禁止承包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别转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承包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位;但是,除承包合同中定的分包外,必须经设单可。施工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构的施工必承包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承包位按照承包合同的设单负责;分包位按照分包合同的对总承包负责承包位和分包位就分包工程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承包位将工程分包不具应资质条件的位。禁止分包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理制度。

院可以理的建筑工程的范

第三十一条 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面委托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当依照法律、行政法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位在施工量、建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督。

工程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定的,有要求建筑施工企改正。

工程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准或者合同定的量要求的,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施建筑工程理前,建设单当将委托的工程位、理的内容及限,面通知被理的建筑施工企

第三十四条 工程当在其资质级许可的理范内,承担工程业务

工程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公正地理任

工程位与被理工程的承包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位不得转让工程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位不按照委托理合同的定履行义务对应检查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检查设单位造成失的,当承担相赔偿责任。

工程位与承包位串通,承包取非法利益,设单位造成失的,当与承包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主的方,建立健全安全生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定制定的建筑安全程和技术规范,保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的安全技措施;对专业较强的工程目,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实行封管理。

施工现场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当向建筑施工企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境保和安全生的法律、法定,采取控制和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气、水、固体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当按照国家有关理申批准手

(一)需要临时占用划批准范以外地的;

(二)可能坏道路、管线力、邮电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行爆破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的指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的管理,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亡和其他安全生事故的生。

建筑施工企的法定代表人本企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行施工承包的,由承包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教育培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的教育培;未安全生教育培的人,不得上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和作在施工程中,当遵守有关安全生的法律、法和建筑行安全章、程,不得章指或者章作。作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程序和作条件提出改,有权获得安全生所需的防用品。作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提出批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当由具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位承担,由建筑施工负责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生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失,并按照国家有关定及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量必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准的要求,具体管理法由国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准不能适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当及

第五十三条 国家从事建筑活位推行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位根据自愿原可以向国督管理部或者国督管理部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中,反法律、行政法和建筑工程量、安全准,降低工程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设单反前款定提出的降低工程量的要求,当予以拒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承包的,工程量由工程承包负责承包位将建筑工程分包其他位的,分包工程的量与分包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当接受承包位的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定和建筑工程量、安全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术规范以及合同的定。设计文件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当注明其格、型号、性能等技,其量要求必符合国家定的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对设计文件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厂、供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负责

建筑施工企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负责,建筑施工企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确保地基基工程和主体构的量。

建筑工程竣工,屋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量缺陷;发现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收的建筑工程,必符合定的建筑工程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并具国家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工程、主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供冷系工程等目;保修的期限当按照保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益的原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位和个人建筑工程的量事故、量缺陷都有向建行政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检举、控告、投

第七章 法

第六十四条 反本法定,未取得施工或者开工告未批准擅自施工的,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令停止施工,可以款。

第六十五条 位将工程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位的,或者反本法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包的,令改正,款。

超越本资质工程的,令停止法行款,可以令停,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工程的,予以取,并处罚款;有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他人以本企的名工程的,令改正,没收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令停,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该项工程不符合定的准造成的失,建筑施工企与使用本企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位将承包的工程包的,或者反本法行分包的,令改正,没收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令停,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位有前款定的法行的,包工程或者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定的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款,没收贿赂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员给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量的,令改正,款,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工程转让监业务的,令改正,没收法所得,可以令停,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反本法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令改正,款;造成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定,建筑安全事故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令改正,可以款;情节严重的,令停,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建筑施工企的管理人员违章指工冒,因而生重大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反本法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量、安全准,降低工程量的,令改正,可以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量、安全设计的,令改正,款;造成工程量事故的,令停,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在施工中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的,令改正,款;情节严重的,令停,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量不符合定的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定的令停、降低资质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行政主管部或者有关部依照法律和国定的职权决定。

依照本法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反本法定,不具应资质条件的颁发该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机关令收回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定,限定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指定的承包位的,由上机关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的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的,负责工程检查或者竣工收的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收的,由上机关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造成失的,由承担相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量不合格受到害的,有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包、承包、禁止包,以及建筑工程理、建筑工程安全和量管理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具体法由国定。

第八十二条 建行政主管部和其他有关部建筑活动实督管理中,除按照国院有关定收取用外,不得收取其他用。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参照本法行。

依法核定作文物保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依照文物保的有关法律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 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的具体管理法,由国院、中央事委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31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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